信息泄露总是接到骚扰电话

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信息泄露总会接到骚扰电话。很多人还不知道。以下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大家好。很多人经常接到信息泄露的骚扰电话怎么办?信息泄露的问题还是未知数。小惠现在就为你解答。我们来看看吧!

1.信息安全: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入罪【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4.《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犯前款罪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6.【律师解读】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来看,修正案条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7.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列举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8.上述五个单位以外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主体的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同等”二字的解释。

9.个人认为,从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客观情况来看,本罪的主体应解释为扩张性的,所有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都应视为本罪的主体。

10、3、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11.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收集、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也就缺乏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

12.因为修正案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即使存在上述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13.4.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案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14.5.修改条款中该罪的成立也要求“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应及时进行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

15、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这篇文章已经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解释了信息泄露总会接到骚扰电话。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信息有误,请联系边肖进行更正。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