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说过元政以宽失天下 元朝的宽仁程度到底是什么样的

  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元朝宽仁,欢迎感兴趣的读者和小编一起了解。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在总结元朝失败的经验教训时,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元政以宽失天下”,随即在接下来的治国中,调整了治国方针,以严治国。

  朱元璋的这个观点,和大多数人印象中的元朝并不一致。我们知道,元朝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这个政权中,以蒙古人为核心的利益集团是处于权力顶层的,为了保证蒙古人在中原的优越地位和权威,实行“四等人制”的民族防范政策。在元朝统治期间,政治黑暗,经济倒退,民族歧视严重,社会矛盾极为尖锐,才使得元朝的统治不足百年便被农民起义推翻。这样一个残暴而且黑暗的政权,为什么会被深受元朝剥削和压迫的朱元璋认为是一个“宽仁”的朝代呢?

  一、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起来的大一统封建王朝,在它身上既有中原汉族传统王朝的特点,又有许多蒙古人的习俗。在入主中原之初,面对如此庞大的汉族人口和广阔的疆域,元朝统治者缺乏管理经验,对中原汉人那种严格的君臣尊卑关系了解得也不够深入,而是按照其本身游牧社会的传统,所以在官制和管理国家的体系上比较松散。

  相对汉族皇帝来说,元朝皇帝的工作要轻松得多。由于沿袭了蒙古人的传统,元朝皇帝并无上朝的习惯,也不批阅奏折,仅仅是有时在宫中召见一下臣子商议一下国事。对于国事,皇帝一般对臣子放权,也不进行更多的干涉和限制。元朝的右丞相权力很大,大小政事基本上都是由右丞相拿出意见,皇帝加以批准,形成了皇帝和丞相共同治理天下的局面。

  元朝的统治者并没有受到多少儒家思想的影响,所以对儒学也并不感冒,反而认为儒家思想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思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元朝更重视“吏”的作用。“吏”是负责处理具体事务的下层公务员,在元朝他们的地位得到了大幅提高,由吏入官是元朝主要的选官方式之一。这就打破了传统上的依靠科举入仕的选官办法,拓宽了下层知识分子入仕的门路,而且能将权利固定在一定范围,不仅拉笼了民心,还维护了政权的稳定。

  二、

  元朝在入主中原之前,法律并不完善,很多时候都是按照蒙古人的风俗去处理法律方面的问题。元朝入主中原后,甚至都没有一部成文的法典。为了体现自己用刑宽恕的宗旨,制定的元律也以“宽”为主,虽然制定了十等刑罚,但都按忽必烈时的执行标准,“天饶一下,地饶一下,君饶一下”,随意减轻处罚等级和力度,使得元朝在执法中只有例可循,而无法可依。这也造成了元朝执法的随意性很大,且前后不一。

  元朝的法律较之前的唐、宋为轻。在元朝即使是十恶不赦之罪,也很少会诛连九族。宋朝有十四种酷刑,明朝有十六种,而处在它们中间的元朝仅有十一种,这也从侧面反映相比于宋朝和明朝,元朝的酷刑数量最少,刑罚最为宽仁。

  元朝的刑罚有笞、杖、徒、流、死五种,但是在量刑时,都比较慎重。忽必烈把“统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对再三,果实而后罪之”写进了元朝的《刑法志》,即使是死罪,元朝处决的方法也多是斩和绞,凌迟处死的记载非常少。

  当然,元朝的法律最大的不足就是以人种定刑罚的轻重。同样的罪名,不同的身份地位受到的处罚大不相同。以盗窃为例,汉人初次盗窃要在左臂刺字,第二次盗窃要在右臂刺字,并处以杖刑;而蒙古人盗窃就可以“免予科断”;同样在伤害罪上,蒙古人伤害汉人,仅需要赔偿一定的财物,而汉人伤害蒙古人,可以招来杀身之祸。

  总体上看,元朝虽然法律带有很强的民族歧视色彩,但是比之前的宋朝和之后的明朝都比较宽大。元朝并没有像清朝那样大搞文字狱,也没有像明朝朱元璋时期那样制造大量冤狱,所以刑法宽大是元朝的主流趋势。元朝法律的不足是处罚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遵守,显得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对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不利的。

  三、

  一个政权是否宽仁,很大程度上要看它对普通老百姓的剥削程度是否严酷,也就是老百姓所要承担的赋税重不重。

  元朝的赋税分为“南税”和“北税”两个系统。北方的税赋分为丁税和地税两类,丁税是按一家的成年男丁数量交纳,地税是按照家庭耕作的田亩交纳。每个成年男丁每年交粟三石,每亩田地交纳的地税是粟三升。南方每年交纳夏、秋两税,以粮食、棉、布为主。由于元朝以“轻刑薄赋”为统治宗旨,所以在实际征收中,南方农民交纳的税赋仅有南宋时期的一半左右。正是因为赋税的负担轻,才使得元朝很快医治了战争创作,出现了“生有所养,死者有葬”的局面。

  江南地区是元朝的税赋根本之地,所以元朝对江南的地主阶级也采取了保护策略。元朝在江南地区鼓励商业发展,鼓励海外贸易,发展江南经济。元朝政府于至元十四年在泉州设立了市舶司,并在第二年发布诏书,鼓励江南商人与周边国家进行贸易,鼓励外国商人来中国经商互市,共同推动海外贸易的发展。元朝时,中国大量的瓷器、丝绸远销海外,西洋的香料、药材等货物也被销到中国,推动了元朝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

  元朝治国使用的是“行汉法、存国俗”的二元制度,将蒙古和汉族两种不同的制度相互融合,使这两种不同来源的制度相互联系,又共同在同一系统中发挥作用。

  元朝是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政权,比较完整的保留了游牧民族的传统。受游牧民族“家臣治国”观念的影响,皇帝与大臣的关系带有鲜明的主人和奴仆的色彩。大多数情况下,元朝的统治者凭借简单的委任责成制度维系君臣关系,使得宽纵的政策有了更好的发展空间。

  元朝入主中原后,沿用南宋的“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得贵族、军官、宗教首领和大地主阶层开始了疯狂的土地兼并。元朝统治者的宽仁,又使得土地兼并的规模远超之前的任何朝代,造成了激烈的阶级矛盾。

  元朝把人分成四等,蒙古人和色目人占据高位,汉人和南人负责执行政令。而蒙古人和色目人凭借特权,公然依法受贿,贪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在宽仁的政策之下,统治者对这些蒙古贵族的贪污受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贪赃枉法成为元朝官场和社会的通病。

  宽仁的政策是把双刃剑,它为元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又滋生了许多弊端。它的“宽”只是一种相对治国方略的不成熟,一种法制的不健全,所以在促进元朝社会发展的同时,速写为了贪腐严重、刑罚不一和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元朝统治者又并没有真正认清这些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手段加以治理,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动摇了元朝的统治基础,造成了元朝的灭亡。

  朱元璋正是看到了这些因素,才有感而发,说“元以宽失天下”,并在建立明朝后,举起“惩元之弊”的大旗,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以严猛治国,捍卫明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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